文章导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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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暂时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自动监测的通知》(华办环监[2017] 61号),以下情况不得临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1.烟囱/烟道的直径小于1米,或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测量点与烟道壁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米。排气缸的结构,强度和安全性难以满足安装监测平台和参考方法的采样孔的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测(测量)的检测极限。
3.累计生产时间少于一年中四分之一的企业或仅用于调峰的燃气发电厂。
4.停产一年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已经取消或者关闭的企业。
5.其他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视设备的人(提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