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关键污染物中通常有许多空气污染源。哪些网点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应当按规定实施。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丁子) [2017] 35号)要求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要求。
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原始数据的综合直接传输和报告系统,以进行自我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核查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应逐步与全国连接。逐步在污染控制设施,监测站,排污口等处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取消环保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查。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对人工污染源自动监测进行人工比较,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自动监视数据可以用作监督和执法(例如环境行政处罚)的基础。
《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办[2017] 86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列入《清单》。大气环境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
(1)废气中一种或几种主要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大于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筛查排放限值。废气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灰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筛选排放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少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放总量的65%。
(二)具有排污事实,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废气污染的受监管的主要行业包括:热力发电,热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制造,钢铁烧结的冶炼,造粒和炼铁工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精炼和加工,焦化,陶瓷,平板玻璃制造,化工,制药,煤化工,表面涂料,包装印刷等行业。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对已签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废气污染物进行排放的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重点管理。
(四)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详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有毒有害气体清单);以及集中式固体废物焚化设施的运营实体。
(五)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控制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六)环境保护警告公司,环境保护不佳的公司,三年内大气污染突发事件较大或以上,因大气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司,尚未整顿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通知的公司在各级单位。
3.根据《关于加快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重点污染物排放单位自动监控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 61号),以下行业和销售网点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连接到环保部门;如果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将其连接到网络,但不满足安装技术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则改造应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在试生产期间,建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坚决打击污染防治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要求,到2018年底,全部关键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五,按照《国务院印发〈抗战胜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的要求,加强自动机的建设。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排污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排放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和印刷,工业涂料等产生的VOCs排放的主要来源已列入关键污染物排放单位列表,企业敦促安装自动烟气排放监测设施。到2019年底,重点领域基本完成;到2020年底之前,该国将基本建成。
第六,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我监测准则的要求:
1.《排污装置热力和锅炉自我监控技术导则》(HJ 820-2017)要求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要求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要求、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要求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 1088—2020)要求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要求
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HJ 988-2018)要求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要求
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 1083—2020)要求
1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848-2017)要求
1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要求
1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