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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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8-12- -29发布 2019-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7检测方法
7.1实验 室检测要求和方法
7.1.1 一般要求
7.1.1.1至少抽取3套同型号系统在指定的实验室场地同时进行检测。
7. 1.1.2 系统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时(非硬件调整),只针对仪器的最小量程进行技术指标检测。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检测量程最大值为200 mg/m3。
7.1.1.3检测期间除进行 系统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允许对系统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
7.1. 1.4 如果因供电问题造成测试中断,在供电恢复正常后,继续进行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有效。
7. 1.1.5 如果因系统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系统恢复正常后,重新开始检测,已经完成的测试指标和数据作废;检测期间,每台(套)系统故障次数≤2次。
7.1. 1.6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系统,可设定任- -周期,系统进行自动校准;检测期间,自动校准周期应设置为≥24 h。
7. 1.1.7 各技术指标检测数据均采用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存储记录的最终结果。
7.1.1.8本标准中的污染物质量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以碳计的干质量浓度。
7.1.2 标准物质要求
7.1.2.1标准气体:市售有证标准气体,不确定度≤2.0%。
7.1.2.2 零气(零点气体)可使用氮气或洁净空气,其中碳氢化合物不得高于0.3 mg/m3。
7.1.2.3 量程标准气体(量程标气)采用甲烷或丙烷标气,其浓度在(80%~100%)满量程范围内。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稀释的方法获得,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1.0%以内。
7.1.3 实验室检测方法
7.1.3.1分析周期
分析周期指NMHC-CEMS连续运行时给出两组测量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连续3天共.测量3次,每日分析周期都应符合表3的要求。
7.1.3.2仪器检出限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接近检出限的零气或除烃空气加标样品,待示值稳定后连续测量7次,记录每次测得浓度值,计算所取得数据的标准偏差,以3.143倍标准偏差表示仪器检出限,按公式(1)计算,应符合表3的要求:
7.1.3.3 重复性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后,通入量程标气,待示值稳定后记录测量值,使用同-浓度量程标气重复上述操作至少6次,按公式(2)计算待测系统的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应符合表3的要求。
7.1.3.4 线性误差
待测系统运行稳定并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后,依次通入浓度为(20%士5%)满量程、( 40%士5%)满量程、( 60%士5%)满量程和(80%士5%)满量程的标准气体;示值稳定后分别记录系统通入各浓度标准气体的示值;再次通入零气,重复上述步骤3次,按公式(3)计算待测系统每种浓度标准气体测量误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线性误差最大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