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in stationary sources
(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 18-12- -29发布 2019-07-01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布
5技术要求
5.1外观要求
5. 1.1 NMHC-CEMS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电源规格、主要参数量程等信息。
5.1.2 NMHC-CEMS 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操作键、按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5.1.3 NMHC-CEMS主机面板显示清晰,涂色牢固,字符、标识易于识别,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5.1.4NMHC-CEMS室外部件的外壳或外罩应至少达到GB/T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
5.2工作条件
NMHC-CEMS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室内环境温度: (15~35) C;室外环境温度: (-20~50) C;
b) 相对湿度:≤85%;
c) 大气压: (80~ 106) kPa;
d) 供电电压: AC (220士22) V,(50士+1) Hz。
注:特殊环境条件下,系统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5.3 安全要求
5.3.1绝缘电阻
在环境温度为(15~35) C,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电源端子对地或机壳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 MQ。
5.3.2绝缘强度 ,
在环境温度为(15~35) C,相对湿度≤85%条件下,系统在1500V (有效值)、50 Hz正弦波试验电压下持续1min,不应出现击穿或飞弧现象。
5.3.3系统应具有 漏电保护装置,具备良好的接地措施,防止雷击等对系统造成损坏。
5.3.4安装 和使用者应建立起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及防备其他安全风险,若设备安装环境有防爆要求,则必须按照GB 3836.1中相关规定执行。
5.4功能要求
5.4.1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要求
5.4.1.1 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的材质应选用耐高温、防腐蚀、不吸附、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且不影响待测污染物的正常测量。
5.4.1.2 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功能。其加热应均匀、稳定,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20 C以上,或高于烟气温度20 C,取高者。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3样品采集装置应具备颗粒物过滤功能。其采样设备的前端或后端应具备便于更换或清洗的颗粒物过滤器,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5 pum粒径以上的颗粒物。
5.4.1.4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保证在120 °C以上,或高于烟气温度20C,取高者。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5.4.1.5样品传输管线内包覆的气体传输管应至少为两根,-根用于样品气体的采集传输,另一根用于标准气体的全程校准;系统样品采集和传输装置应具备完成系统全系统校准的功能要求。
5.4.1.6 采样泵应具备克服烟道负压的足够抽气能力,并且保障采样流量准确可靠、相对稳定。
5.4.2 预处理设备
5.4.2.1预处理设备及其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材质应使用不吸附、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5.4.2.2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气体样品进入分析仪之前可设置精细过滤器,精细过滤器应至少能过滤(0.5~2) pum 粒径的颗粒物。.
5.4.3 分析仪器要求
5.4.3.1采用气相色谱法的分析仪需具有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历史谱图查询等功能。
5.4.3.2分析仪需具有实时或周期性的检测当前火焰状态的功能;--旦侦测到火焰熄灭,必须自动切断燃烧气源。
5.4.4数据采 集和传输设备要求
5.4.4.1应显示和记录超出其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至少10%的数据值。当测量结果超过零点以下和量程以上10%时,数据记录存储其最小或最大值。
5.4.4.2应具备显示、 设置系统时间和时间标签功能,数据为设置时段的平均值。
5.4.4.3能够显示实时数据,具备查询历史数据的功能,并能以报表或报告形式输出,相关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的格式要求参见附录A。
5.4.4.4具 备数字信号输出功能。
5.4.4.5具有中 文数据采集、记录、处理和控制软件。数据采集、记录、处理要求参见HJ 76中附录B。
5.4.4.6系统断电后, 能自动保存数据;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
5.4.5辅助设备要求
5.4.5.1 氢气源连接管路应使用不锈钢材质,一旦检测到氢气有泄漏时,应自动切断气源。
5.4.5.2氢气纯度至少达 到99.99%,其他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器使用要求。
5.4.5.3 系统尾气排放管路应规范敷设,不应随意放置。
5.4.5.4系统尾气排放装 置应能确保排放尾气中的水分不冷凝、累积甚至结冰,造成尾气排放管路堵塞和排气不畅,必要时应配套加热或伴热装置、气液分离装置等设施。
5.4.5.5系统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配备定期自动反吹装置,用以定期对样品采集装置等其他测量部件进行反吹,避免出现由于颗粒物等累积造成的堵塞状况。
5.4.5.6零空气预处理装置应具备除尘、 除水、除油、除烃等功能,其发生的零气应符合
7.1.2.2的要求。
5.4.5.7系统内 部气体管路以及电路、数据传输线路等应规范敷设,同类管路应尽可能集中汇总设置;不同类型的管路或不同作用、方向的管路应采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分;各种走线应安全合理,便于查找维护维修。
5.4.6校准功能要求
5.4.6.1 系统应能用手动和/或自动方式进行校准。
5.4.6.2采用 抽取测量方式的系统,应具备固定的和便于操作的标准气体全系统校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