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 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6.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 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
6.1.5 企业原(料)油加工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6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3 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 或 HJ/T 75、HJ/T 76 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
6.3.2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设置编号和永久标志,泄漏检测按 HJ 733 的 规定执行。
6.3.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 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