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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在线监测:《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上)

11-23 08:12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 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 及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内的汽油储罐及发油过程油气排放控制按本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 GB 20950-2007 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950-200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 水质 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3 水质 钒的测定 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8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2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炼制工业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和处理)、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气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3.3 工艺废水 process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工艺废水包括含油废水、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水、含盐废水等。

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本标准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

3.5含碱废水 alkaline waste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油品、气体产品碱精制,脱硫胺液再生过程产生的废水。

3.6含硫含氨酸性水 sour water

石油炼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50 mg/L,含氨氮≥100 mg/L 的废水。

3.7含苯系物废水 aromatic hydrocarbon wastewater 

芳烃(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废水。

3.8 废水集输系统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罐等。

3.9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 (不包括热电站排水、直流冷却海水)。

3.10 加工单位原(料)油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of per ton crude oil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石油炼制企业生产过程中,排入环境的废水量与原(料)油加工量之比。原(料)油加工量包括一次加工及直接进入二次加工装置的原(料)油的数量。

3.1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3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4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5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

(1)20°C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2)20°C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 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7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8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9 工艺加热炉 process 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3.20 催化裂化再生烟气 catalytic cracking gas 

催化裂化装置生产过程中,积碳催化剂在再生器中通过烧焦再生过程排出的烟气。

3.21 酸性气回收装置 acid gas recovery unit 

石油炼制工业产生的酸性气中硫化氢转化为单质硫或硫酸的装置。

3.22 空气氧化反应器 air oxidation reactor 

用空气,或空气和氧气的组合作为氧源的反应器。

3.23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 

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过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

3.2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2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炼制工业建设项目。

3.2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水 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 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4.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加工单位原(料)油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 况。若加工单位原(料)油实际排水量超过规定的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 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原(料)油加工 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 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 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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